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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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1:26
案情 村民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时,对征收该户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分割存在分歧。刘先生认为,土地补偿款虽是婚后领取,但是被征的土地是自己婚前承包的,这笔征地补偿款不属婚后共同财产。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土地补偿款不在该范围之内。 土地补偿款是因国家征收土地造成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的补偿,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不应属于共同财产。 本案中,对张女士和刘先生的财产分割纠纷,要视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存在张女士因结婚失去娘家所分承包地的情况,可取得部分补偿款。否则,土地补偿款应归刘先生个人所有。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国土资源局)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1:26
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1:27
用共同的补偿款或婚后的补偿款,修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01:27
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发放的,承包地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补偿款当然也是给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