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9-1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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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0:26
1、在期房销售中,如果购房者刚交完首付,但是并没有办理按揭贷款的话,如果此时开发商破产,那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旧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开发商破产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话,开发商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了,这种情况下应当退还首付款,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房屋已交付,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如果破产的话,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优先保护已支付全款的业主利益,如果开发商因此而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话,此时业主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因为房屋虽然是已交付的,房款也是全部支付了,但是并未进*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无法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所以合同其实是并未履行完毕。
3、如果业主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那业主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业主购买期房的话,缴纳了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破产,业主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以及利息。
开发商破产,*一旦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之前发生的债务,只是普通债权的话,无法优先清偿,只能等到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清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条规定“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业主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应予支持:
(1)在人民*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0:26
您好, 一旦遇上开发商破产,如果是由其它房企正常接盘的,一般对业主的影响是会延期交房或*的时间,因为接盘后会有一系列的手续变更问题。所以,业主与原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或*事宜一般会受影响而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