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补缴新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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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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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1 16:13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资料到征缴窗口办理医疗保险补缴录入手续;
2、用人单位持补缴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3、用人单位携交款*,经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在《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社保部门办理意见栏签字并加盖业务章;
4、用人单位凭盖章后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医保科重新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重新认定年限后,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推送个人基本信息和应征数据后再进行缴费即可。
这里以广东省为例,自2021年1月11日至31日为城乡居民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补缴手续。居民完成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后,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全年。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医保*宣传,让尚未参保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及时完成参保缴费。补缴期间,缴费人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推送个人基本信息和应征数据后再缴费。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2020年度没有参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如2021年度需参保缴费必须先到医保局或各乡镇街道卫生院重新录入参保信息 并登记信息才能缴费。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当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为中断缴费),暂停职工医保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