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___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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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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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5 18:3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2)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4.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山区乡镇级机关,可以适当配备规定标准的国产越野车或皮卡车。
5.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6.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分级分类统一涂装明显的公务用车标识(标识印有监督电话),实行卫星定位、号牌定段等管理。涉及*、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可以不涂装统一标识,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单独登记,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7.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等在财务上单车列支、定额核算、定期公示和年度绩效评价奖罚制度。
8.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减少空程,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落实全程、全面监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9.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10.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1.公务公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处置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