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不是编制20爵位吗?从小到大分别是什么?都有那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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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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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9:13
20爵位是秦国的制度,战国各国都有军功爵制度。
《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爵名为:“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这与《商君书·境内》的描述并不相同,说明在商鞅变法到秦统一这一段时间内,秦*对于军功爵制作过一些调整。
《商君书·境内》云:“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以上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爵位越高的人越富有、越有权力。 《商君书·境内》指出,军队攻城围邑能斩敌首八千,野战能斩敌首二千,即为全功。获全功的部队“吏自操及校以上至大将尽赏”。规定:“自公士至大良造皆赐爵一级,大将、参和御”赐爵*“。”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虏,《史记·李斯列传》索隐曰:”奴隶也“。这段话意为赐奴隶六人,钱五千六百。新选爵为”五大夫“的,”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为”五大夫“的,”有税邑六百家,受客“。大庶长以上的高爵,”皆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不难看出,赐爵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其中”五大夫“是个分水岭,五大夫以上赏重,五大夫以下赏轻。举凡”税邑“、”赐税“、”赐邑“、”受客“等重赏,都只有在获得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以后才能享有。关于无爵者的赏赐,《境内》虽未明言,但其下文有云:”陷队之士知疾斗,不(而)得斩首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陷队之士就是敢死队,据《境内》载:每队由十八名战士组成。如果陷队之士斩敌五首,就赐给每人爵一级,假若队中有人战死,则以爵赐其子弟。这是对敢死队的格外照顾,因为敢死队总是承担着最艰巨最危险的战斗任务。至于一般士兵就得依”斩一首者爵一级“*了。秦《传食律》是关于各级*住宿传舍伙食供给标准的规定,其中反映了对于爵位高低不同的人的不同待遇。规定:”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官士大夫是指第五级的大夫和第六级的官大夫,在此以上的爵位,才能享受有爵位人的供给标准。 《传食律》又规定:“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半升,采(菜)羹,刍、各半石。宦奄如不更。”不更是四级爵,谋人即簪袅的别称,*爵。有这两级爵位的人按照规定吃精米、肉酱和菜羹,他们的待遇和宦奄一样。 《传食律》还规定:“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从秦简的材料看,没有爵位的士伍、一级的公士、二级的上造,可以占有奴隶,比较富有,也可以是贫民。 《封诊式·告臣》记载某里士伍甲因为他的奴隶丙“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要求把这个奴隶卖给县廷,并要求对这个奴隶施加肉刑,再服城旦刑。甲虽然没有爵位,对他的奴隶却有极大的权力。 《群盗》记载士伍丁、戊、已、庚、辛曾经抢劫了公士某的家,抢走万钱。最低爵位的公士家内居然有万钱之多,一定是比较富有的。 有一、二级爵位的人,也有比较贫穷的。《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有二级爵位上造的人还偷一只羊,比起上述的士伍和公士实在相差太远。
综上可见,爵位有*的作用,但并不仅仅是*,这更是一种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的象征。爵位越高的人越富有、越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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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9:14
【爵】即爵位、爵号,是古代皇帝对贵戚功臣的封赐。旧说周代有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后代爵称和爵位制度往往因时而异。如汉初刘邦既封皇子为王,又封了七位功臣为王,彭越为梁王,英布为淮南王等;魏曹植曾封为陈王;唐郭子仪被封为汾阳郡王;清太祖努尔哈赤封其子阿济格为英亲王,多铎为豫亲王,豪格为肃亲王。再如宋代寇准封莱国公,王安石封荆国公,司马光为温国公;明代李善长封韩国公,李文忠封曹国公,刘基封诚意伯,王阳明封新建伯;清代曾国藩封一等毅勇侯,左宗棠封二等恪靖侯,李鸿章封一等肃毅伯。
中国古代爵位制度
[size=3]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
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
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
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
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
战国时期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集权制相■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地位。
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
魏晋南北朝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
诸王封爵。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刘裕封宋王,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他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
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锡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14
建议你去看看商鞅变法中关于爵位的改革 一切OK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15
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其实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至少有以下五点不同:一、一级以下还有*;二、二级以上至大良造只有十六级;三、有爵者有乞庶子的权利;四、不受*的逐级晋升爵位和受赐田宅;五、低级爵位有树墓权.以上五点显示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比较重视低级爵位的利益,高爵与低爵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低爵也享有很多权利,而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高爵与低爵之间是不可逾越的,低爵仅成为荣誉头衔,权利大大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