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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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9:14
法律分析:大病医疗可对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 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 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负担部分的15 000元以上,95 000元以下可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