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划法关于住宅楼被新建筑挡光的规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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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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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2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现状条件分析;对周围原有建筑的位置、层高、采光等描述,以及规划建筑之间的影响等硬性要求。
另外也可以参阅《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同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第四十条,属于行*规的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遮光处理办法:
1)、在公示期间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当地主管规划部门),反应实际情况。当地主管部门核实所报材料是否准确,视情况而定是否下发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好后发现遮挡,可以向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和人民*提出申请,协商赔偿或者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