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是否违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6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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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28
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按装卫星地面接收装置,如需按装一律实行
,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现在私自按装的人很多,如果私自按装理论说叫违规不违法不犯法。私自按装后只要没人管你就放心看,如果有人查最多没收你的锅子。不好对的人怎么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29
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不违法!追问为什么之前一直有人说违法
追答有人说违法,那是指不合法产品的或者是违禁商品的接收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9:29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天线的行为是违法的。
国家对生产、进口、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证制,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天线。对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国家有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法律依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1994年2月3日发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活动的,由*、*门依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罚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