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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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5:43
不可以,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做出判决或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的批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5:44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5:44
不需要起诉,可直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