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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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17:57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成功率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