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4:2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31
不可以了!!
根据有两点: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行政处罚下达后,强制执行期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6个月内;因此本案已经过了强制执行期,*不会支持强制执行的。
最终,就本案而言,你无法在处理事故单位了。考虑一下其它方面吧,例如它是否有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32
不予处罚: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五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不执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32
找律师问吧.网上的说法不准确.除非律师喜欢网上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