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05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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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0:55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 *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