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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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7:01
问:我单位属于地勘单位,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06年拟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一项探矿权,按《地勘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取得的收入,按其实际成本数转增国家基金,净收入部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请问:1、转让探矿权转增国家基金部分是否免税,如果免税,应该给购买方出具什么票据?2、转让探矿权计入经营收入是否交纳营业税,税率为多少? 答:关于以探矿权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的问题。财建[2004]262号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适用于由*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管理。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参照该文的规定执行。上述262号文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第四条规定,“国有地勘单位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在办理完转让审批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将转让收入中国家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你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经申请报批后将转让收入中国家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国家资本金的部分应不涉及税收。这种处理可见于有关单位的具体税收问题处理文件中。因此要经过申请批准才能执行。转让探矿权收入的其余部分的税收问题应按照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规定:矿区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开具普通*,税率5%。;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缴纳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