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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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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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04:22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即征即退*。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04:23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实行先征后退*。具体适用退税*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等按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04:23
1,取消“废旧物贵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贵免征*”和“生产企业*一
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
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
*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的各项规定。
4,本*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
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
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