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经过协商一致,各出资5万元组成一个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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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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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31
1、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乙丙享有五分之一的股东权;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与第三者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但必须是以个人名义合作成立门市部;门市部的货可以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但不得高于市场价; 3、甲的弟弟因做生意需要贷款,为此请甲为其提供担保是可以的,但甲不得以企业的设备向银行作抵押。若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时,可以拍卖处理,但给乙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甲负责补偿; 4、对于配件厂的债务,甲应当与第三者共同偿还,乙、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5、乙在甲、丙不同意转让出资时,应当停止装让,或者协商推出合同;甲与丙可以协商乙的退出问题;6、甲与第三者合作成立配件厂,在甲和第三者都同意的情况下,丁才能成为配件厂的第四方合伙人;7、经营期间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可以退伙,其退火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合伙各方都同意,因为退货符合法律规定; 8、甲与丙分割配件厂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在以防退货之后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无效; 9、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要求甲偿还6万元货款,甲按照协议约定只承担了3/5,剩余货款告知债权人去找乙和丙。这样做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配件厂作为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性根本就不存在; 10、假如配件厂的债权人去找乙要求还债,乙以自己已经退火为由拒绝,当然可以而且合情合理合法;11、配件厂的9万元债务应当由甲来承担; 12、假如配件厂债权人和渔场均找乙要求还债,乙丙都应当不承担任何债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31
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是8万元。
(8)合伙人乙被人民*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丙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6)戊的主张不成立,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合法,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8万元。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案中。本例中、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4万元和4万元: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眼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答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所以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无须合伙企业对其除名。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
(5)丁的主张不成立,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追问顺序答案对不上啊,
顺序答案对不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