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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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9:39
郭瑞在一家单位上班,有一天郭瑞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郭瑞承担次要责任,郭瑞受伤住院不能参加工作,想让单位申请工伤,但是单位不承认郭瑞的伤属于工伤,郭瑞想自己主张工伤的时候是谁负责证明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郭瑞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占次要责任,郭瑞的情况符合工伤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相应资料,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到劳动者身上,劳动者将无法进行维权之路。法律专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