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去救助站?急 在线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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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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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9 01:43
“救助”和“临时救济”本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规定,对于“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予以救助。而对于因财物被偷、被抢、被骗,务工不着,探亲不遇等原因而生活困难,不属《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予以临时救济。但许多人误以为救助站的救助对象是一切困难群众,遭遇各种困难的人员都要求救助站为其解决困难。为此,救助站负责人建议,应尽快制定临时救济管理办法。
询问是救助站甄别求助人员是否属救助对象的主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救助站没有相应的调查权,仅通过询问方式,很难核实来站求助人员所答情况的真伪。
此外,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受助人员自愿离开救助站,不得*,而未成年人离开救助站则须经救助站同意。但是受助人员经常有虚报年龄的情况,部分看似成年实为儿童的人员虚报为成年人,出站后又不返乡,父母找上门时,救助站就会被追究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但如不让其出站又会违反自愿救助、自由离站的原则。
第十条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细则》(注:指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应予救助情形的;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并精神并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五)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六)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七)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
(八)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第十三条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管理站的,应该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应及时办理离站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离站时间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亲属家庭住址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将其妥善安置。
对上述人员中当地确有困难无法落实安置的,经所在地级市民政部门同意,属粤东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杨村救助管理站;其他市、县救助的,可送省良教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属未成年人的,可送省樟木头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9 01:43
我想去救助站,由于车祸无钱医治,肇事方不出面,交警没有义务为我追要医药费,现在无钱吃饭,无钱交房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9 01:44
兄弟啊,我不是很懂,帮不了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