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事故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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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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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 18:29
黑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以下情况构成二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等;
2、头面部损伤导致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等;
3、颈部及*损伤导致呼吸困难(极重度)等;
4、腹部损伤导致肝衰竭晚期、肾衰竭等;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导致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等;
6、体表及其他损伤导致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等;
7、其他情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