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0 23:03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23:54
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 , 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大概有几条:
1、评标结果被质疑、投诉。
2、确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同时指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的若干问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23:54
可以,无论是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复核还是重新评审,在我国*采购法律法规中,均有严格的*。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允许重新评审的情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即可能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予以改正;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采购网-复议与复核、重新评审是一回事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23:55
目前*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关于复议的规定,如果复议的话一般是由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23:55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4 23:56
按照法律规定有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