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0 22:5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1:19
单位丢失人事档案有保管不善的责任,需要重新复原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中存入的资料大多数都是原件,一但丢失或毁损是难以复原的。
但补救的办法还是有的。如果档案的保管单位有一份为查档方便而准备的档案目录,并且这个目录在每个具体的档案中又有细目,该细目中逐一列有所存资料题目的话,这就有救了。
因为存入档案的材料都不是唯一的,如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涨工资、晋级等都是要报劳动部门审批的,在劳动部门也应有相同的存档资料,奖惩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历有学校的存档,职称有人事部门的存档等。
以上资料可以通过复制后加盖相应资料来源部门的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或一致。这样原有的档案就可以恢复了。
这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个人是没法完成的,必须由档案的保管单位出面,凭相关的手续向相关的部门调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再经允许进行复制。并且有一个前提,就是单位必须有原始的档案目录,否则就无法恢复了。
如果这个丢失的责任在单位,他们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1:19
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理由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0 01:20
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