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3:43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0:58
买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合同中明确表明“目的港为沙特的吉达或达曼。签约时买方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销售,不转口其他地区。”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0:59
交易双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万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沙特的吉达或达曼。签约时买方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销售,不转口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卖方获悉买方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向菲律宾转销,卖方遂要求买方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的保函或改为CFR或CIF条件交货。买方承认有转售的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其理由是:“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件意味着目的地不受*。”买方的理由能否成立?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0:59
那就是看合同的问题里 如果合同里面有的话 自然就按合同算咯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00
这是国际贸易,跟广告营销无关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1:00
好象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