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请法律朋友看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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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3:36
劳动合同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3:36
针对第一条:可以这样规定,但必须对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针对第二条:这种规定没有区分具体情况,有不妥之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执行职务行为产生知识成果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创造的知识成果产权才归单位所有。如果乙方利用下班时间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创造的知识成果,则产权归乙方所有。追问那能不能改成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或利用公司资源所创造出的一切成果归公司所有,乙方在工作范围内可自行使用,但不得自由使用,如有特殊成果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请
注册和登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3:37
可以
首先第一点是 保守商业秘密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第二点是 知识产权 用人单位聘用员工 对于在工作中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 可由公司和劳动者协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3:37
应该这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3:38
可以 并且也应该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