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类的行政诉讼案例,怎么判决?最好能有份详细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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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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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06
朱昌谷与重庆市涪陵区*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
行政判决书
(2008)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昌谷。
委托代理人王陆俊,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马世文,*。
委托代理人王琼,重庆市涪陵区*法制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绍南(曾用名王少难)。
委托代理人余江华,重庆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昌谷诉重庆市涪陵区*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涪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5日11时,正在建设的重庆市涪陵区柏利煤矿负责人王绍南向重庆市涪陵区*治安支队报案。重庆市涪陵区*接到报案后,于2008年1月21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案由登记立案;经调查核实,于2008年2月14日向被告知人朱昌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2008年2月18日,重庆市涪陵区*作出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重庆市涪陵区山窝乡新立村二社社长朱昌谷于2008年1月15日上午,组织村民50余人到白涛镇柏林村一社堰塘湾重庆市涪陵区柏利煤矿处,以该煤矿损坏山窝乡新立村二社拦山堰为由进行*,损坏煤矿部分设施,造成煤矿停工,并打伤煤矿职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决定对朱昌谷行政拘留15日。朱昌谷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08年3月26日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4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以作出的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涪公行(撤)《关于撤销对朱昌谷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撤销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朱昌谷未执行完毕的5天行政拘留不再执行。朱昌谷未表示撤回起诉。一审*认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被告发现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自己主动改正并撤销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第57条第2款(2)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负担。朱昌谷以一审判决未认定实际拘留天数、所列第三人身份不明、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将本......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0:06
这应定侵占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