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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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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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13:36
1.《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李四在去申请复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也就是说他没有申请复议。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故李五作为李四的近亲属有权向*提起诉讼,并且具有原告资格。
2. 不正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由工商局作出,并且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机关,故不能列为共同被告。
3.区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4不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李五并不是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而是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不全要求李五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