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如何户口迁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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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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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1 13:18
迁出登记 第一条 申请办理省外迁出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迁入地*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机关开具《准迁证》,*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以下简称《毕业证》)即可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三条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可在原就读高等学校的集体户口中保留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委托学校通知本人将户口迁回原籍。
迁入登记 第一条 投靠亲属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准迁证》: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凭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申请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相关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准迁手续。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第三条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毕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三)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到就业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引进人才户口迁入的,由县(市、区)*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相关证书、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落户的,凭职称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到县(市、区)*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第八条 市外迁入人员,由拟落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手续。
第九条 在为投靠、购房、工作调动、公务员录取人员办理准迁手续时,跨省迁移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迁移证件超过30日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由原签发机关收回超过有效期限的《户口迁移证》,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因人口统计等特殊原因致迁移证件过期的,如迁移证有效期未超过30日的,可持原迁移证落户;迁移证有效期超过30日的,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迁往省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原签发地*派出所需出具未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