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31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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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4:22
(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4:23
(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 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同一事物以及 其它类此诸通则);(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是否所有本体可由一门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 是否相关极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智慧,其它的则给 予别的名称。(四)这也是必须讨论的一题——是否只有可感 觉本体才算实际存在,或另有其它与之一同存在;而其它这 些〈非感觉本体〉只有一类,抑有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 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间还有本体。 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体,或亦旁及本体的主要属性。还有“相同”与“有别”, “相似”与“不相似”“对反”,以及“先于”〈先天〉与“后于”〈后天〉和其它——辩证家们以通俗前提作辩论开始 时,常试为查考的这些名词——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这些悉予详察?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要属性,不仅要问它们各是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 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各个部分;若为科属,则是否应为每一 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动物”或“人”,亦即以 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七)我们更必须研究而且讨论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 果是否只有一种,或可有多种;又在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 事物(我所谓综合实体就指物质连同其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体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况又究属如何。(八) 我们请问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 别,正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本体。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说的 “友”,又或另一些人说的“火”,又一些人说的“水”与 “气”才是事物的底层;(十一)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它们是“潜能”抑为“实现”,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呢, 抑另有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十三)“数” 与“线”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它们又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