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陆国家使用邻国港口,国际法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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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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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打个比方:国际法犹如法律,国家犹如人,法律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但是不会强行要求人必须出让自己有而别人没有的东西。所以国际法对于内陆国使用邻国港口是没有规定的,邻国港口属于邻国,内陆国没有天然权利使用它。
通常内陆国都是采用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它国港口,或者干脆不租赁,直接依靠商业。比如蒙古出口美国的货物,可以由两公司签订合同,然后转运中国大连港或者俄罗斯海参崴,这个无需国家出面即可达成。
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遏制的手段到底是如何。比如上段例子中,如果中国或者俄罗斯禁止蒙古的货物途径本土,那么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而是贸易制裁了。贸易制裁根据国际法上的定义,已经属于一种国家间非正常的行为。蒙古即可以向联合国提出*,或者如果它是wto国也可以向wto提出诉讼,又或者可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但是如果只是按照惯例征收关税而已,那么这就是正常的国家行为,蒙古国也不能有异议,如果嫌关税高充其量也只是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一般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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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打个比方:国际法犹如法律,国家犹如人,法律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但是不会强行要求人必须出让自己有而别人没有的东西。所以国际法对于内陆国使用邻国港口是没有规定的,邻国港口属于邻国,内陆国没有天然权利使用它。
通常内陆国都是采用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它国港口,或者干脆不租赁,直接依靠商业。比如蒙古出口美国的货物,可以由两公司签订合同,然后转运中国大连港或者俄罗斯海参崴,这个无需国家出面即可达成。
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遏制的手段到底是如何。比如上段例子中,如果中国或者俄罗斯禁止蒙古的货物途径本土,那么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而是贸易制裁了。贸易制裁根据国际法上的定义,已经属于一种国家间非正常的行为。蒙古即可以向联合国提出*,或者如果它是wto国也可以向wto提出诉讼,又或者可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但是如果只是按照惯例征收关税而已,那么这就是正常的国家行为,蒙古国也不能有异议,如果嫌关税高充其量也只是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一般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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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国际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两国协商达成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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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3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内陆国必须通过谈判,履行名目繁多的手续才能达到出口货物的目的,同时还得缴纳过境税和随技术事故、自然灾害、劳资纠纷、**乱甚至国际冲突的后果。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
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
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所以国际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为内陆国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而不能强制性命令内陆国的邻国为内陆国无条件提供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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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4
没有规定
由两国协商签订一系列租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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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国际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两国协商达成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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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3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内陆国必须通过谈判,履行名目繁多的手续才能达到出口货物的目的,同时还得缴纳过境税和随技术事故、自然灾害、劳资纠纷、**乱甚至国际冲突的后果。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
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
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所以国际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为内陆国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而不能强制性命令内陆国的邻国为内陆国无条件提供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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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4
没有规定
由两国协商签订一系列租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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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打个比方:国际法犹如法律,国家犹如人,法律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但是不会强行要求人必须出让自己有而别人没有的东西。所以国际法对于内陆国使用邻国港口是没有规定的,邻国港口属于邻国,内陆国没有天然权利使用它。
通常内陆国都是采用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它国港口,或者干脆不租赁,直接依靠商业。比如蒙古出口美国的货物,可以由两公司签订合同,然后转运中国大连港或者俄罗斯海参崴,这个无需国家出面即可达成。
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遏制的手段到底是如何。比如上段例子中,如果中国或者俄罗斯禁止蒙古的货物途径本土,那么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而是贸易制裁了。贸易制裁根据国际法上的定义,已经属于一种国家间非正常的行为。蒙古即可以向联合国提出*,或者如果它是wto国也可以向wto提出诉讼,又或者可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但是如果只是按照惯例征收关税而已,那么这就是正常的国家行为,蒙古国也不能有异议,如果嫌关税高充其量也只是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一般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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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国际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两国协商达成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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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3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内陆国必须通过谈判,履行名目繁多的手续才能达到出口货物的目的,同时还得缴纳过境税和随技术事故、自然灾害、劳资纠纷、**乱甚至国际冲突的后果。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
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
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所以国际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为内陆国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而不能强制性命令内陆国的邻国为内陆国无条件提供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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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4
没有规定
由两国协商签订一系列租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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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问题,我打个比方:国际法犹如法律,国家犹如人,法律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但是不会强行要求人必须出让自己有而别人没有的东西。所以国际法对于内陆国使用邻国港口是没有规定的,邻国港口属于邻国,内陆国没有天然权利使用它。
通常内陆国都是采用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它国港口,或者干脆不租赁,直接依靠商业。比如蒙古出口美国的货物,可以由两公司签订合同,然后转运中国大连港或者俄罗斯海参崴,这个无需国家出面即可达成。
第二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所谓遏制的手段到底是如何。比如上段例子中,如果中国或者俄罗斯禁止蒙古的货物途径本土,那么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而是贸易制裁了。贸易制裁根据国际法上的定义,已经属于一种国家间非正常的行为。蒙古即可以向联合国提出*,或者如果它是wto国也可以向wto提出诉讼,又或者可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但是如果只是按照惯例征收关税而已,那么这就是正常的国家行为,蒙古国也不能有异议,如果嫌关税高充其量也只是贸易纠纷,可以通过一般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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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2
国际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两国协商达成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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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内陆国必须通过谈判,履行名目繁多的手续才能达到出口货物的目的,同时还得缴纳过境税和随技术事故、自然灾害、劳资纠纷、**乱甚至国际冲突的后果。
1921年《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的宣言》承认在无海岸国家的领土内注册的船舶可以悬挂该国旗帜。
1958年第 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制定的《公海公约》,承认内陆国有自由进入海洋的权利,要求位于内陆国和海洋之间的国家与内陆国达成协议,给内陆国以过境自由,并给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只以进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承认内陆国通达海洋的权利。公约规定,各国应准许内陆国在相互的基础上自由过境,但被过境国有权确保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合法利益。
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但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被过境国以双边或区域协定予以规定。过境运输应无须缴纳任何关税、捐税或其他费用,但为运输提供具体服务而征收的费用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悬挂内陆国旗帜的船舶在海港内应享有其他外国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所以国际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只能为内陆国家提供一个法律框架,而不能强制性命令内陆国的邻国为内陆国无条件提供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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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1:54
没有规定
由两国协商签订一系列租赁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