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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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0:15
不知道具体的案情,只能提供判断的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高院《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中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判断的关键是,侦查机关有没有直接受益于其行为。如果公安机关本来对同案犯的情况并不熟悉,也未掌握其住址或临时租住处,或不知其活动规律,如果不是当事人的带路指认,则同案犯很可能无法及时归案,那应当认定为立功,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