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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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36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新增行项目“融出资金”中,反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部分,以及买入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约定购回等买入返售之外的向客户提供融资的业务,例如包括证券公司在境外开展孖展业务等。今后新出现的类似业务,也在此项目下反映。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9:37
你说的是财务报表当中的融资融券收入?只会记录到报表营业收入当中。内部应该会分开说融资融券和股票交易具体收益追问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 是记录在财务报表项目中“应收账款”中吗?向投资者融券,融出的标的证券记录到财务报表什么项目中?追答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投资者是借入方(即“借方”),“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融券业务根据《试点办法》,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在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约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属于金融资产转移。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结合《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判断融出证券是否应予终止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融券业务期间,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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