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9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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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设立放火罪,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
(一)行为对象
放火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财产或其他重大利益。“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具体的人或财产,而是针对多人、重大公私财产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对象和结果往往无法事先确定,具有严重性和广泛性。“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具体的侵害对象为转移。
(二)行为内容
放火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1. 放火
放火,是指使用引火物将目的物点燃,制造火灾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直接引燃目的物,使其独立燃烧,也可以通过媒介物引燃,或者通过既存火力、热力的方式点燃。火灾是指在时间、空间上对燃烧失去控制所造成的灾害。放火行为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后者要求行为人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具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
2.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或其他重大利益,既可以是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也可以是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首先,要对所有的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参考,如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点燃对象本身的性质、价值,周围环境状况,可燃物与对象物之间的距离,作案时间,行为发生时的气候、温度、风力、风向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次,要以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燃烧物是否足以在时间或空间上处于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司法实践中,放火毁损有人正在居住或者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矿井等,一般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三)责任形式
放火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这是指行为人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的放火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对这种结果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毁尸灭迹等,但是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对放火罪的认定需要判断既遂与未遂、放火罪与失火罪以及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分。
(一)既遂与未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而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放火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了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没有实施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燃烧,如正要点火时被阻止,或者虽然已经点燃但过后熄灭,属于放火罪的未遂。理论上关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具有多种学说,我国通说为“独立燃烧说”,即目的物被点燃后,能够脱离引燃物独立燃烧,此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放火罪既遂。
(二)放火罪与失火罪
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这一危害后果所采取的心理态度。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具有清晰的认识,同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放火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火灾,最后造成了火灾,并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定失火罪。
(三)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
由于放火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其经常作为其他犯罪的实施手段,如放火杀人、放火毁坏他人财物、放火破坏生产经营等。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也对此明知,那么构成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只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物,火灾没有扩大风险,则认定为其他具体犯罪。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第一,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行为人采取放火方法,侵害的是特定对象,并有意识地把损害*在特定对象范围内,则不宜认定放火罪。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尽管动机上追求的是侵害特定对象和目标,而实际损害对象范围是不特定的,则属放火罪。第二,危险是否具体。放火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必须要具有实际的现实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第三,后果是否可控。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则应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节,认定相应的犯罪。第四,行为人是否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具体要考虑被告人主观上对行为在客观上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以及被告人对结果发生的追求程度。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公共安全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高,而被告人主观上也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却放任甚至积极追求该结果,则应认定成立放火的故意。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公共安全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高,而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导致结果的发生,或虽认识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则更可能成立过失。如果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概率较低,且被告人也不追求、未放任该结果,则不构成放火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构成相应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