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私自带保密档案回家中算不算违反保密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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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3:33
工作人员私自带保密档案回家中,违反保密制度。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3:33
当然属于违反保密制度了,在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要去中,应该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方可使用,而家里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更严重的是,你这种行为属于保密法严格禁止的12种行为的第一条: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违法了,胸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3:33
工作人员私自带保密档案回家中,违反保密制度。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3:33
当然属于违反保密制度了,在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要去中,应该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方可使用,而家里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更严重的是,你这种行为属于保密法严格禁止的12种行为的第一条: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违法了,胸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