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哪些单位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通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1:4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4:24
新修订的食品
安全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一) 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本条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具体含义如下:
1. 报告的前提条件。即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需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或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报告的程序。第一,获得法定信息后,首先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监管机构的*及其本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问题较为严重,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二) 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利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本条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部门设定了一项法定义务,即应当相互通报、报告所获
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比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其抽样检验结果、违法生产经营的查处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此处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是全面的,不是某一部分;是互相的,不是单向的。第二,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如果在执行这一规定过程中,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有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