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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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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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2:07
肥西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城关镇、头铺镇、沱湖乡为每亩1630元;
2、新集镇、大新镇、沫河口镇为每亩1570元;
3、其他乡镇为每亩1500元。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执行,即:城关镇、头铺镇、沱湖乡为每亩11410元,新集镇、大新镇、沫河口镇为每亩10990元,其他乡镇为每亩105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15倍执行(城关镇、头铺镇、沱湖乡按15倍执行,即每亩为24450元,新集镇、大新镇、沫河口镇按14倍执行,即每亩为21980元,其他乡镇按14倍执行,即每亩21000元);
3、青苗补偿费按每亩850元执行。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补偿:
1、征收农民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房屋享受产权调换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和单位用地,应当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3、征收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规定执行。
四、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肥西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新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新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新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