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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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4:31
首先明确你们丢的是*专用*还是*普通*,若是专票,确定下是否认证。
一、丢失*专用*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丢失*普通*的处理方法: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必要时可下户核查确认。
扩展资料: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_360百科
*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专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简化丢失专用*的处理流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4:31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 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因丢失,再重新开具*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这种情况的**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
正常情况下,*专用*开具后,购买方将持有*联和抵扣联,*联作为核算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销售方则持有记账联,作为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如果购货方丢失抵扣联,可继续完成*查询系统*勾选确认或使用*联认证,并将*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联,则应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两联均丢失,购买方应向销售方请求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通过*查询系统确认或使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4:32
《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 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对于*专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4:33
如果重新补开*,就会重复纳税。丢失*,按照下面规定处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4:33
答复:您好!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专用**联和抵扣联的,在*专用*认证相符后,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另外需提供的*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结果仅供参考,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服务没有任何瑕疵,本网站对所有的网站的内容有修改和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