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取得财政性补贴,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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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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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5:05
Q企、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的补贴拨款,如果对方要求开具*,是否能够开具?如何选择项目名称和税率?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可按照销售收入的适用税率开具*。
另外,如果收到财政拨款与本单位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也可开具*提供给拨款单位。
具体操作,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升级*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等三个不征税编码,其中615编码是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也就是说,相关*的开具,可在开票系统中,选择615编码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只能开具*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