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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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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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如下:
1.第26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第58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第66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1、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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