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和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什么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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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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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17:32
为落实*、*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财政部门“严肃财经纪律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工作协调机制和问题线索报告及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近日,派驻市财政局监察室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制定了《成都市财政局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暂行办法》并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印发。该办法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在发现监督和服务对象有下列13类涉嫌违纪问题的相关线索时,将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违反财经纪律,已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需要问责或者追究纪律责任的;
(二)贪污、受贿、挪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的;
(三)在财政各类专项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相关财经纪律规定的;
(四)违反*八项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专题培训中,违反*规定、浪费财政资金的;
(五)私设小金库,自立项目和扩大标准滥发钱物津补贴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规定的;
(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七)不执行*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八)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按程序处置国有资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九)故意拖延、损毁、转移或者拒绝提供与执法检查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等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十)*信箱、局办公室收到的业务工作信访件中涉及的问题线索;
(十一)违反国家担保法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十二)上级审计部门和专员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十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上述13类问题线索,涵盖了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从线索来源来看,包含了各类专项检查、*采购活动、上级审计部门和专员办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业务的其他线索等。从问题线索所涉及的人员来看,涵盖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企业相关人员、财政内部管理人员等。
《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