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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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20:58
第十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适用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适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问责办案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