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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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16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8:17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论其实际使用与否,优先审查,优先注册,除非在先的商标注册申请未经初步审定即已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无条件地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