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定义性骚扰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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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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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5:28
性*扰,一个古老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它既包含道德考量又包含法律约束。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匮乏时代,性*扰事件就相对的“匮乏”,反之,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丰富时代,性*扰事件就相对的“丰富”。由此可见,“饱暖思淫欲,饥寒累果腹”的比喻正是对两种不同物质文化水平社会的写照。今日的中国,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性*扰事件的频次增加也就并不奇怪了,只不过这种有违道德与法律的性*扰事件,却为规范人的道德行为的法律底线带来了定位的困惑。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性*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扰”;“对妇女进行性*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门等在处理性*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性*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扰者,从而减少性*扰的发生。
从上面的表述看,多年困惑在法律层面难以操作的性*扰定义,好像是终于找到了归宿--《妇女权益保障法》,只需加以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扰”和“对妇女进行性*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明确修订即可完成。其实不然,笔者认为绞尽脑汁兴师动众地把性*扰定位在“妇女”层面,有对性*扰一词的曲解之嫌。性*扰一词虽说发端于西方国家只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在中国的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早就存在“调戏良家妇女”和“勾引正派男人”等类似性*扰的道德谴责和司法判例,有些刑罚还相当残酷。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不论男人或女人、不分年龄老与少,对异性实施调情、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瓜葛等等类似的性*扰现象层出不穷,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电子邮件、表演、会展、促销、发廊、酒吧、夜总会、录像厅、按摩房、洗脚房、定点暗娼、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无不存在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触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扰现象;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扰的、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扰的、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扰的、有同性之间实施性*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直接的、隐性的、显性的性*扰现象。
如果只把性*扰确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妇女”层面的话,难道不是有失偏颇吗?例如,前段时间轰动全球的美国迈克•杰克逊性*扰幼童案就是实例;现实生活中女上司主动对男下属的性*扰、女下属主动对男上司的性*扰难道还少吗?如果只把性*扰确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妇女”层面的话,难道不是对性*扰的定义狭义化吗?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性*扰其实是一个广义词,性*扰完全有可能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立法的资源不应该再被少数人垄断,而应该作为社会的公共资源事先交由全社会讨论,以集思广益的理念制定出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的共识性良法,才能让法律具有真正的普适性和操作性,这样的法律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用。
性*扰并不是只针对“妇女”的狭义性*扰,而是针对不分年龄大小、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的广义性*扰。但从6月26日全国*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将性*扰立法的定位来看的话,当男性遭到性*扰将无法无依,无处申冤,这确实是法律的定位困惑。其实,类似于性*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因此,笔者认为,广义性*扰既然存在于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进行长时间、大规模和高成本的法律审议和修订,还不如就性*扰进行单独立法,让惩处性*扰的广义性单独法律适用于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岂不更好。
参考资料:http://law.asiaec.com/scsw/mszh/540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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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5:28
1,定义及其分歧:
1974年性*扰名词出现,到现在20多年,在国外有一些立法,但是对于性*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都是描述性的,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这也就反映出对性*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
对“性*扰”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欧盟将之称为“敌意性工作环境”。现在国际上关于“性*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性*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他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判定性*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也就将性*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在国外,*在判定性*扰行为时,也是以此为标准。
2,主要表现:
对异性实施调情、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瓜葛等等类似的性*扰现象层出不穷,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电子邮件、表演、会展、促销、发廊、酒吧、夜总会、录像厅、按摩房、洗脚房、定点暗娼、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无不存在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触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扰现象;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扰的、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扰的、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扰的、有同性之间实施性*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直接的、隐性的、显性的性*扰现象。
3,主要法条依据:
类似于性*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性*扰
甚么是性*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 身体接触
2. 非身体接触 (言语,动作,声音)
判断性*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扰的范围并不合适。)
性*扰处理技巧:
1. 保持头脑冷静镇定
2. 肯定自己受到*扰[/url]
3. 沟通表明内心感受
4. 使用身体防预技巧
5. 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6. 向你信任的人倾诉
发生性*扰的原因
发生性*扰的原因归根究底是为滥用权力。
拥有权力或假设自己拥有权力的人可分为三类:
1. 位高权重
2. 人数众多
3. 性别优势
什么是性*扰?
性*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南方网讯 在昨天(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顺利通过审议。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此前,性*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西安、北京等地也有因性*扰问题提起诉讼。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将性*扰写入法律中,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途径。”北京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
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则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叶静漪教授认为:“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扰。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但关于性*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专家的认识也各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不然,性*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广义的性*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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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5:28
甚么是性*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 身体接触
2. 非身体接触 (言语,动作,声音)
判断性*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扰的范围并不合适。)
性*扰处理技巧:
1. 保持头脑冷静镇定
2. 肯定自己受到*扰[/url]
3. 沟通表明内心感受
4. 使用身体防预技巧
5. 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6. 向你信任的人倾诉
发生性*扰的原因
发生性*扰的原因归根究底是为滥用权力。
拥有权力或假设自己拥有权力的人可分为三类:
1. 位高权重
2. 人数众多
3. 性别优势
什么是性*扰?
性*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南方网讯 在昨天(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顺利通过审议。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将性*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此前,性*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西安、北京等地也有因性*扰问题提起诉讼。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将性*扰写入法律中,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途径。”北京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
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则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叶静漪教授认为:“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扰。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但关于性*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专家的认识也各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不然,性*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广义的性*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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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5:29
性*扰(英语:sexualharassment)指以*为出发点的*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在很多国家,性*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属于告诉乃论。常见于职场性*扰,例如上司对下属性*扰,同事性*扰。
性*扰(英语:sexualharassment)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笑话或*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身体接触
2、非身体接触(言语,动作,声音)
判断性*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扰的范围并不合适。)
什么是“性*扰”?
据香港性别歧视条例,性*扰的定义为:
任何人对其他人作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
他/她们作出其他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而这些行径是一个合理的人应会预期该位受注视的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胁。
总而言之,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函意”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对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等情况,均属性*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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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5:30
主要表现:
对异性实施调情、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瓜葛等等类似的性*扰现象层出不穷,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电子邮件、表演、会展、促销、发廊、酒吧、夜总会、录像厅、按摩房、洗脚房、定点暗娼、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无不存在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触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扰现象;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扰的、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扰的、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扰的、有同性之间实施性*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直接的、隐性的、显性的性*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