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界定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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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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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8:08
根据《民法典》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性*扰通常是违背妇女意志,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的*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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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8:08
“性*扰”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香港前立法局于1995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把“性*扰”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到1996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后才生效。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性*扰”的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
美国许多商学院所开设的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都对工作环境中的性*扰行为做出了普遍认同的界定:性*扰是破坏雇佣关系公正性和稳定性的不正当行为方式。没有任何雇员(无论是男是女)应接受来自异性或同性的或明或暗的性表示或性行为,无论是通过语言还是行为所表述的欲念。
除了在工作环境中所发生的具有特定目标的性*扰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目标不明确甚至是对陌生人所施加的盲目而随机的性*扰。此类性*扰可能发生在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卧铺式长途客车、飞机、轮船、轮渡和电梯等场所。
从诉讼的角度讲,性*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性*扰本身是一种敏感而隐秘的问题,比如说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扰难以说清。即使性*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认定。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关于性*扰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盲点,性*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
美国心理学家乔伊斯?布拉泽对性*扰作了如下的界定:男人在一些比较适当的性*扰上会侥幸成功——暗示性的评论。
眉眼挑逗、轻轻地拍打臀部等等。女人怕自己显得愚蠢,误解了这些无关紧要的语句和手势。其实判断的原则很简单,如果你觉得不舒服,那你就没有误解,这就是性*扰。
乔伊斯?布拉泽还把性*扰现象归纳了几种形式:挑逗、暗示性的两性评论、肮脏下流的笑话、淫秽的语言、有意地接触女性身体、违背妇女意愿的*、如果不同意发生关系就威胁要解雇她……
总之,性*扰为“不受欢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词或行为”。当这些行动具有下列特质时即构成性*扰:
①公开或隐约地表示个人对这些行动的顺从,是个人受到雇用的条件。
②个人对于这些行动的顺从或拒绝,作为决定是否雇用的参考基础。
③这些行动深深影响个人的工作表现,或造成一个威胁性、充满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对本土的性*扰情况作了很多调查和研究。在台湾,一批曾在校园里遭受过性*扰的女士们办起小红帽组织,她们首先起来揭发在自己身边或自己所遭受过的性*扰。这个反性*扰活动得到台湾很多妇女社团组织的支持,因此她们在1993年6月写出了书名为《小红帽随身包》的校园反性*扰行动手册。该手册把性*扰行为划分为5个等级:
①性别*扰:这是最广义的性*扰。凡是一切强化女性是二等性别的言行,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污辱、贬低、敌视女性的言论都在此列。
②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肌体上的性挑逗行为,包括公开展示*图片、讲*笑话、掀裙子、*女性的*或*、暴露性器官。
③性贿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的手段,男性上司包括教师以要求约会或占性便宜作为允诺加薪、升迁或加分、及格等条件。
④性要挟:以威胁或霸道的手段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这不仅适用于校园或工作场合中男性对女性的胁迫,也包括约会中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形下强吻、强留或强行性关系。
⑤性攻击:*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的性行为。
这5个等级由轻微到严重,都是围绕性而来的。另外,她们还认为使女*到受威胁或对女性有敌意的环境也是一种性*扰,因为它是滋生一切性*扰行为的温床。
台湾清华大学的陈若津教授还对大学生的性伤害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作了很多调查,而且将性伤害分成10种行为,共3个等级。第一等级为语言*扰;第二等级为侵害者暴露*或要受害者暴露*、被碰触、*身体、强行亲吻、*裸照、侵害者表演猥亵行为;第三等级为*生殖器或被强迫*、被强迫*或*,被强迫*前有凌虐的行为。
她在研究中发现,不仅成年人是性*扰的对象,青少年还包括一些幼童也是遭受性*扰的高危人群。她发现了一个规律,即:发生在早上的受害事件,其受害者多为幼童,地点多在家中,加害者多是认识的、甚至为家族内的成员,加害等级则倾向严重的第*,受害事件可能是父母离家将幼童交给照顾者,而加害者因为有充足的时间和安全的地点可以造成最严重的性伤害;下午的受害事件,受害者多为青春期的中学生,受害地点则为公共汽车、公园及回家的途中,加害者多为陌生人,受害行为多为碰触、暴露等二级性伤害;晚上发生的事件,受害者多为大学生,受害地点及行为比较分歧,而加害者则多为认识的同学、朋友或同僚。这些研究对于加强社会和女性对性*扰的认识,以及如何防止性*扰的发生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8:08
性*扰(英语:sexualharassment)指以*为出发点的*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在很多国家,性*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属于告诉乃论。常见于职场性*扰,例如上司对下属性*扰,同事性*扰。
性*扰(英语:sexualharassment)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笑话或*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身体接触
2、非身体接触(言语,动作,声音)
判断性*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扰的范围并不合适。)
什么是“性*扰”?
据香港性别歧视条例,性*扰的定义为:
任何人对其他人作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
他/她们作出其他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而这些行径是一个合理的人应会预期该位受注视的人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胁。
总而言之,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函意”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对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等情况,均属性*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8:09
为什么我和同事对女生做相同的事情,他们会没有事,我却被说是性*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8:10
同样对你有性暗示或者性举动的两个人,你喜欢的那个人,就不是性*扰,而不喜欢的,就是性*扰了。就是这个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