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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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56
法的可预测性,简单而言,即指法律在实际与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结果的出现所作的预测。从微观的司法实践运作过程来说,所谓法的可预测性中的预测,即指在司法活动中(更为确切的讲,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官会做出何种司法判决的一种预判。
法律现象中的妥当性(合法性)与正当性(合理性)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一些西方学者、特别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者,则往往各持一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复兴自然法学派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时,说它只考虑法律规范、程序方面的“形式上的合法性”(妥当性),而不问“内容上的合法性”(正当性或合理性)。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的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妥当性和正当性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3 07:56
法的可预测性,简单而言,即指法律在实际与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结果的出现所作的预测。从微观的司法实践运作过程来说,所谓法的可预测性中的预测,即指在司法活动中(更为确切的讲,在审判活动中),对法官会做出何种司法判决的一种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