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答!失业保险60天没有办理请问还能补办吗?4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5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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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0:12
一般不支持了。
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同时,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0:16
很遗憾,不可以了
赶快抓紧时间找工作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0:12
各地规定不一样
如果超过当地规定时效,本次是不能办理的
不过再次工作失业后,所有年限可以一并计算核算失业金领取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0:15
不可以了
只能等下次再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申请领取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0:08
1,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应当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超过期限未办理的则不能申领失业金。
2,失业保险实行累计缴费制度,当次未能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到下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领取。
3,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