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8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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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16:5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固定资产 * 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该说,这个“减半”规定,是*处理时的征收率的减半,与计税收入(即计税销售额)无关。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