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8 12:4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12:11
打架跟着去了但没动手,是否有责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尽到了劝阻义务,没有责任;否则,就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案例:
2010年6月5日17时许,廖新(化名)与廖平(化名)、吴某、江某四人骑摩托车去桂阳县的舂陵江游泳,为抄近路欲从桂阳县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金鑫矿厂一条人行便道通过。
金鑫矿的邓亮(化名)上前阻拦,要求廖新、廖平等人绕道沿矿区外公路通行,廖新、廖平等人要强行通过,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各有损伤。
双方被劝开后,廖新、廖平等四人骑摩托车去青兰乡卫生院处理伤口。邓亮不服气,打电话给在青兰884矿做事的邓勇(化名),要他们拦截廖某等人。
邓勇随即叫上邓童(化名,本案被告人,1990年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及同案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分骑三台摩托车前往拦截,邓勇、邓某乙各携带一把匕首。
邓某丁、邓某戊各持一把“管杀”。在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至二锡矿之间的山路邓童等人与廖新、廖平相遇。邓勇吆喝同伴拦住,廖平听到有人拦截,想驾驶摩托车冲过去。
与邓童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倒地。廖新、廖平遭到邓某乙等人的殴打,廖新被邓某乙持匕首刺伤,廖平、廖新先后逃走。不久吴某、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
也被邓勇、邓某丁、邓某戊等人拦住殴打。邓童因摩托车相撞致其脚受伤,未动手打人。廖新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廖新系因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而死亡,性质属他杀。(本案当中参与聚众斗殴的邓勇等人,均已判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网-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动手伤人构成犯罪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12:11
对参与打架,但未动手的,根据其在打架中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或者主犯。对起到主要组织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12:12
只要你参与了犯罪行为,虽然你没有实施,但也依然构成犯罪。在本案中,你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