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8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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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7:44
医疗机构销毁*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根据《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扩展资料: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7:44
医疗机构领导和药剂科负责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披露,中国约有78.6%的家庭都备有家庭小药箱,其中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
但80%以上的家庭都没有定期清理药箱的习惯,全国一年产生过期药品约1.5万吨。家庭过期药品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重要环境污染源之一。
报残损(指启用安瓿后使用剩余的药品)由科室的使用医生、*共同销毁,并在处方背面双人签字,发药人员应核对其签名的真实性。
销毁特殊管理药品过期帐册、空安培等物质,应按照保管时限办理批准手续后,每季度专项质量检查时及时销毁,参加人员应现场签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甲、乙、丙三等的划分是按技术水平、医疗条件、管理水平等的差别而定。
检查时以千分制打分。按分数高低来划分甲、乙、丙三等。) 其中*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十等。(实际执行中,一级不分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7:45
根据 《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