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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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9:00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免,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举办助学性质的非学历教育班,入学资格考试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办分校和设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未经筹办阶段而直接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首届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学校,允许第二年再次申请验收,再不合格,则改为筹办学校。参加考核验收合格的学生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法规和*,享有下列办学职权:
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聘任校长、教师、职工,确定教职工工资收入标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享有国家赋予高等学校的有关优惠*;设置、调整专业;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接受捐赠、资助;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兴办校办产业,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