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1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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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1:08
“夫为寄貑,杀之无罪”的意思:丈夫如果去别家女子那里厮混的话,那么妻子有权杀之,并且无罪。
“夫为寄貑,杀之无罪,男秉义程”。这是秦始皇《会稽刻石》中的一句话。“貑”指公猪。成年公猪分为两种,一种是阉割后的肉猪,一种是不阉割的种猪。一般人家不会既养公猪种猪,又养母猪种猪,养母猪种猪的,需请养公猪种猪者配种并给与报酬。阉割后的公猪不会发情,“貑”在这里就是指代提供有偿配种的公猪种猪。
那么“寄貑”又是什么呢?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寄”字,称“托也.....一曰不偶也”。寄貑就是单身的种猪,指代未婚成年单身男子。他们向女人提供有偿性服务。
因此,寄貑的本意是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单身成年男子。翻译成今天的话,就是“鸭子”或台湾话中的“牛郎”。
秦朝占地极广,缺乏劳动力,兵源紧张是可以想见的。适婚男子不结婚,拒不履行为国家从事劳动力再生产的义务,本已可恶,更何况还暗中从事伤风败俗之事!
有人认为寄貑是赘婿。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这样一句话:“三十三年,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掠取陆梁地……”故可知两事。首先,秦语中有“赘婿”一词,无需用寄貑指代赘婿。其次,赘婿的地位与亡人(逃亡者)、贾人(商人)地位相等,当兵去远方打仗,并不是犯了人人得而诛之的死罪,和寄貑明显不同。因此,寄貑并不是赘婿。
那么为秦始皇撰写刻石文字的人为什么要说“夫为寄貑,杀之无罪”呢?这要结合刻石上下文看。同一篇刻石文中写道:“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秦国民风淳朴,法律又禁止淫泆,故出卖色相的男子自然受到极端鄙视,只配被称为“寄貑”,而且人人得而诛之。
这还不够,还得结合当时的秦朝实际看。秦国未统一六国之前,到处打仗,统一六国之后,成为秦朝,仍然是到处打仗,南征北越,北击匈奴,杀人无数。俗话说:“杀敌一万,自损八千”,秦国的男子死于战争的一定不会少,他们的妻子成为寡妇的也一定会很多。
秦国的*是奖励耕战,将士们在前线打仗,战死,他们的妻子却在后方接受有偿性服务,丈夫立军功所得的赏赐、死亡后所得抚恤,为“寄貑”所得,对于战士是极不公平的,对于战士的亲属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消灭这种现象,那么就会影响人们参军打仗的积极性,就会影响前方的士气!故此必须将之作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处以死刑。
秦国的法律特征是严刑峻法,弃灰(在公共场所丢弃垃圾)入罪。司法机关忙的团团转,而提供及接受有偿性服务,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因此,得发动群众来打击寄貑,从而有效消灭有偿性服务。故而,将寄貑定位于十恶不赦,人人得而诛之,不经过司法机关,对寄貑动用私刑,将之处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这样做的效果如何呢?“男秉义程”四个字说明,男子都秉承“义程”,不再有人做寄貑了,民风趋于纯正。秦始皇刻石系列的内容都是秦始皇巡视天下所到之处,他的侍臣为他写的赞辞,可能有夸张之处。
有人将“夫为寄貑”中的“夫”理解为“丈夫”,认为秦国法律允许妻子杀死不忠的丈夫。这比较符合现代女性的要求及心理,但这也是错的。“夫”是语气助词,没有实际的意义。如果秦国、秦朝的法律仅仅允许妻子杀死寄貑,那么对于危害极大的寄貑的打击力度就不够了,有几个妻子会真的忍心杀死出轨的丈夫?又有几个妻子力气足以杀死丈夫?又怎能达到“男秉义程”的效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