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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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1:36
*采购法 第四十条:(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既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询价的产品不相等,则报价无效。追问既然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与询价的产品是相等的。我问的是确定供应商后,还可以与其议价吗?也就是询价小组与中选供应商在询价报价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询价供应商自愿做出诚意优惠,主要目的是降低采购人的成本,如果可以,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