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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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5:23
法律分析: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法律依据:*湖北*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奖励工作计划申报
(一)各地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奖励工作的周期和频率。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具体时间和周期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部门(行业)定期开展的记功及以上奖励,原则上一个周期不低于3年。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按照《奖励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定奖励比例(名额)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专项工作、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二、严格奖励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定奖励工作方案(通知),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计划表》,附件1),报奖励决定单位备案后实施。
(二)奖励对象的考察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奖励条件全面考察,按照纪检监察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三)上报奖励申报对象。事业单位提出奖励事由和建议名单,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或《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3),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再依据奖励权限逐级上报。部门(行业)性奖励,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申报;跨部门(行业)开展的奖励,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主申报。
(四)奖励决定单位审批。作出奖励决定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1个月内连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4)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